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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学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为了可强学会自身建设和改革,使学会在适应我国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壮大,更好地为林业建设、科技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林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林学会团体会员(以下简称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如下:
    一、团体会员
    凡林业或与林业有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审批程序
    由本单位直接向福建省林学会或经向各设区市林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表,初审合格,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批准的团体会员名单在《福建省林学会通讯》上公布。
    三、 团体会员的权利
    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及相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有关本学会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4、在本会主办的活动或刊物上,介绍信息、展示成果及产品或刊登广告经予优惠价格;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等。
    6、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学会决议
    2、支持学会工作,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3、资助学会发展事业经费;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五、团体会员的管理
    1、团体会员由福建省林学会统一颁发《福建省林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2、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的关系,团体会员要指定1-2名代表,负责与学会的经常联系。
    3、团体会员由福建省学林会直接管理。
    4、会费。
(1) 每届理事会期间一次交纳团体会员会费,也可以逐年交纳。
(2) 年度会费标准:1000元,上不封顶。
(3) 团体会员的会费,用于围绕学会宗旨开展业务活动,学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经费的收支情况。
(4)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账号:
福建省林学会
1402023209018960964
福州市工行古办
福建省林学会
200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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