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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凡承认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林业科技人员;高等林业院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业学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七年以上,在林业科技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自学成才经考核到上述水平的林业科技人员;在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一定成就或贡献并经过省级以上评审单位承认的林业技术革新者。
(二) 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林业有关科学组织管理工作并熟悉林业业务的副处级以上林业行政干部。
(三) 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的,与林业密切相关的其它学科的科技人员。
热心支持学会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经本会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发给个人会员会员证、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要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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